訴狀
主旨:向車禍肇事人許政勲求償因車禍受傷及財物損失的陪償。
事由:
一、許政勳(以下簡稱甲方)於106年5月2日下午17時34分,在台南市歸仁區台39線南下2.3公里機慢車道騎MEA-8935機車追撞杜庸文(以下簡稱乙方)及所騎的腳踏車,並導致乙方身體受傷及腳踏車變形受損。身體受傷,包括右小腿擦傷長達30公分、左大腿擦傷、左手臂擦傷、以及左手嚴重挫傷等。左手挫傷,腫脹約一個多月才慢慢消腫,但疼痛依舊,直至約半年後的今日疼痛雖然有所減輕,但仍然不能負荷重力,目前仍在做復健治療,依醫師之觀察,可能要作進一步的處置。
二、乙方因左手嚴重挫傷,以致不能於5、6月的農忙期間對乙方栽種之芒果從事剪枝、疎果、套袋等的工作,並導致收成受損約2500斤。
陪償請求:
一 、身體受傷所帶來的身體痛苦、生活的不便,如不能扭乾毛巾、洗手後不能甩掉手上殘留的水滴、不能握東西等,以及就醫時的時間浪費及交通花費,請求20000元之賠償。
二、醫療之花費,因年滿七十歲老年人之健保優惠,如每次就診約在 50-100元之間,所以到目前為止,也只不過1840元,所以請求1840元之賠償。
三、腳踏車受損之修理費爲800元,請求賠償800元。
四、芒果欠收約2500斤,以今年之平均市價30/斤計算,損失約75000元,請求75000元之賠償。
五、綜合以上,合計請求97640元
此致
台南地方法院
訴狀人:杜庸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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